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有哪些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重要规则,为办理行政案件提供了操作指引。下面为你介绍其主要规定: 首先是管辖方面。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是为了明确不同地区公安机关的职责,避免出现管辖混乱的情况。 其次是回避制度。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这一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防止因为个人关系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然后是证据收集。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收集的规定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接着是调查取证。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调查取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环节。 最后是决定与执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警告;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当场处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与执行的规定保障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有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