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举证是由自己举证吗?
我涉及了一起行政案件,现在对举证这方面不太清楚。想知道在行政案件里,是要自己负责举证吗?还是有其他的举证规则呢?希望了解一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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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完全是由当事人自己举证,有着特定的规则。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是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依据其职权进行的,它掌握着作出该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更为合理。例如,当行政机关对某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需要提供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以及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其次,对于原告,虽然通常不需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但在某些情况下也有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此外,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除外。例如,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办理某项许可,行政机关未办理,公民起诉时,需要证明自己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 总之,行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较为复杂,并非简单的由自己举证,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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