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共同被告的级别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在行政诉讼中,共同被告是指在一个行政诉讼案件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一同被起诉。而级别管辖则是指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行政诉讼存在共同被告时,如果其中有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那么一般就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例如,某县政府和其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共同作出了一个行政行为,公民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由于被告中包含县级人民政府,所以该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如果被告均不属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那么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两个乡镇政府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就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涉及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中,若案件影响范围大、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等,达到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标准,就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不过,这类情况相对较少。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领域,能达到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标准的案件更是极为罕见,通常是具有全国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复杂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 总之,行政诉讼共同被告的级别管辖主要依据被告的行政级别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来确定。当事人在遇到行政诉讼涉及共同被告的情况时,要准确判断应向哪个级别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