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该行政机关对赔偿问题进行处理的程序。这一程序的设立,旨在让行政机关有机会自我纠错,及时解决赔偿问题,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首先,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例如,某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违法扣押了商户的货物,该市场监管部门就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这表明,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并非是提起行政赔偿的唯一途径,但它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赔偿请求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时,需要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赔偿范围、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一般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应当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等事项进行协商,并签订赔偿协议。如果决定不予赔偿,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法院将对赔偿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判决。 总之,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为赔偿请求人提供了一个便捷、高效的解决赔偿问题的途径,同时也有助于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赔偿请求人在遇到行政赔偿问题时,应当了解并合理运用这一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