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作为追偿人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具体有哪些?


在探讨2024年作为追偿人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行政赔偿和行政追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而行政追偿则是指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主要遵循“谁侵权,谁赔偿”的基本原则。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 首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比如,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违法查封了一家企业的设备,给企业造成了损失,那么这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进行赔偿后,如果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该局就可以作为追偿人进行追偿。 其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共同的行政机关都有作为追偿人的资格。例如,某市的生态环境局和城管局联合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导致公民权益受损,这两个局就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后也都可以在符合条件时进行追偿。 再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像一些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行事,如果侵权造成损害,该事业单位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同时也是追偿人。 另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委托机关在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受委托组织或个人进行追偿。 最后,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在后续追偿环节,相应的机关也可以作为追偿人。 总之,不同情形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各有不同,但它们在依法进行赔偿后,只要工作人员或受委托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都有权力作为追偿人进行追偿,以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