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政拘留的审批流程。 首先是调查环节。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之后会对案件展开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接着是告知环节。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前,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然后是决定环节。经调查,如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最后是执行环节。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此外,如果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