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是什么意思?
我最近涉及到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听说有个行政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我不太明白这具体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这个规则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在实际的行政诉讼中是怎么起作用的,能给我带来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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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在行政诉讼里,某些证据因为获取方式不合法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规则主要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防止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 从概念上来说,行政诉讼的证据是用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而非法证据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这些证据可能会误导法官对案件的判断,所以要排除。比如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等。 在实际的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原告来说,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原告可以请求法院排除该证据,从而避免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被采纳。对于被告行政机关而言,这就要求其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否则可能会面临证据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 比如,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在没有出示合法证件和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当事人家中收集证据。这些证据就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院是不会将其作为定案依据的。这样一来,就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总之,行政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行政机关,都应当了解并遵守这一规则,以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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