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对行政诉讼证据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它是行政诉讼的核心要素之一,对于查明案件真相、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证据作出了全面且细致的规定。在证据种类方面,依据该法第三十三条,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这些证据种类涵盖了各种可能在行政诉讼中出现的证据形式,为当事人提供了广泛的举证范围。 在举证责任上,行政诉讼有其特殊之处。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诉讼中对被告行政机关的严格要求,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 关于证据的收集,该法也有明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为了弥补自身证据不足而滥用职权收集证据。同时,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在证据的提供和质证方面,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此外,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也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进行,确保案件事实能够得到准确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