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行政法领域,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是行政机关在处理各类事务时常用的两种审查方式,它们有着不同的内涵、适用场景以及法律规定。 首先来了解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材料的外在形式进行审核。通俗来讲,就是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明显的错误等,而不深入探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实质方面。例如,在办理营业执照时,行政机关会检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是否填写完整、相关证件是否提供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这体现了形式审查在行政许可中的应用,当材料在形式上满足要求时,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实质审查则更为深入。它不仅要审查申请材料的形式,还要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全面核实。以企业注册登记为例,除了审查申请材料的形式,行政机关还可能会对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股东资格是否合法等进行调查。《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表明在实质审查过程中,涉及到他人重大利益时,需要保障相关方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以确保审查结果的公正合法。 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行政程序中的适用也有所不同。形式审查通常适用于一些相对简单、风险较低的事项,其目的是快速确定申请是否具备基本的受理条件,提高行政效率。而实质审查适用于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重要领域的事项,因为这些事项需要确保申请人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会根据具体的行政行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选择审查方式。有时候可能先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后再进行实质审查。对于我们普通公民和企业来说,了解这两种审查方式的规定,有助于我们在办理行政事务时,按照要求准备好材料,配合行政机关的审查工作,避免因材料问题导致申请延误或不通过。同时,当我们认为行政机关的审查行为存在问题时,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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