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涉及到一起行 政诉讼案件,听说在行政诉讼里举证时限很关键。我不太清楚这个举证时限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比如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时间,截止到什么时候,逾期举证会有什么后果等。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详细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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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举证时限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规定了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范围。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政诉讼举证时限的相关规定。
首先,对于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这意味着被告行政机关通常需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十五日内完成举证。若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这里所说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一般是指不存在不可抗力等客观上导致无法按时举证的情况。
其次,关于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时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正当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况。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此外,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还存在补充证据的情况。当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 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行政诉讼举证时限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诉讼的公正、高效进行,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举证权利和履行举证义务。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举证时限的要求,避免因逾期举证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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