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附加条款里有不合理的是否能生效?

我签了一份合同,里面附加条款有些规定感觉很不合理,比如要求我承担一些本不该我负责的费用。我想知道这种不合理的附加条款在法律上能不能生效呢?心里一直很纠结,希望懂法律的人帮我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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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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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合同附加条款中不合理内容是否能生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是合同的生效,简单来说,合同生效就是合同在法律上产生了约束力,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而合同附加条款,它是对合同主要内容的补充,和合同的其他条款一样,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那么,不合理的附加条款能否生效呢?这得看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也就是说,如果附加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出现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该附加条款是无效的。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比如常见的一些商家提供的合同,里面很多条款都是事先写好,消费者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如果商家在附加条款里不合理地免除自己的责任,像规定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而不管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这就属于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这种条款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附加条款不是格式条款,而是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的,那判断其是否生效就需要综合考虑更多因素。如果该不合理条款违背了公序良俗,也就是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附加条款也不能生效。例如,合同附加条款要求一方从事违法或者违背道德伦理的行为,那肯定是无效的。 此外,如果一方是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订了包含不合理附加条款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合同附加条款里有不合理的内容时,它不一定能生效。要根据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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