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银行判罚的工程款的利息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我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最近公司有个项目结算,涉及到工程款利息。法院判了银行要支付工程款利息,我不太确定这部分利息在税务上是不是属于价外费用,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部分的税务问题,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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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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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银行判罚的工程款的利息是否属于价外费用,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 首先,价外费用是一个税务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在工程款相关的情境中,如果银行判罚的工程款利息是由于工程款延期支付等类似与销售行为相关的原因产生的,那么它很可能符合价外费用中“延期付款利息”这一类型。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该利息应当被认定为价外费用。 不过,如果这部分利息的产生并非与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销售服务等应税销售行为直接相关,那就不能简单地将其归为价外费用。例如,如果是因为银行自身的错误操作等原因导致支付利息给建筑公司,且与工程款的销售业务本身没有紧密关联,那么就可能不属于价外费用。 所以,银行判罚的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要具体结合利息产生的原因和背景,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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