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一规定有助于当事人明确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有利于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在级别管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这意味着大多数行政案件会首先由基层法院来审理。比如一些常见的行政处罚案件,像小商贩对城管部门的罚款处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通常就由基层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例如,某企业对省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就需要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类案件通常涉及面广、影响大,对当地的社会经济等方面有重大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种情况比较罕见,一般是涉及全国性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公共利益等问题的案件。 在地域管辖方面,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当事人对A地某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先向其上级复议机关B地的机关申请复议,那么当事人既可以向A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B地法院起诉。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比如,外地人在某地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他既可以在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自己户籍所在地等符合条件的地方的法院起诉。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对房屋拆迁等涉及不动产权益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就由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