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是什么意思?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子,法院通知我立案了。但我觉得这个法院没管辖权,听别人说可以提管辖权异议。我不太明白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到底是啥意思,它有啥用,该咋提,所以来问问。
展开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通俗来讲,就是在行政诉讼里,当事人觉得受理案件的法院对这个案子没有管辖权,从而向法院提出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法院审理的一种请求。 要理解这个概念,首先得清楚什么是管辖权。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不同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会由不同的法院来管辖。比如,在行政诉讼中,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为什么会出现管辖权异议呢?可能是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规则。例如,行政行为发生地和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不一致,而受理案件的法院并非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专门详细规定管辖权异议的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异议成立,就会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就会裁定驳回。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总之,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有助于避免没有管辖权的法院错误地审理案件,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