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帮助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我之前帮一个朋友处理了一些东西,后来才知道那些东西是他偷来的赃物。我很担心自己这种事后的帮助行为会不会构成共同犯罪啊,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事后帮助行为认定共同犯罪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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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事后帮助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强调的是“共同故意”,也就是说,各行为人之间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在这种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两个核心要素。一是主观方面的共同故意,各行为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有认识,还要知道其他行为人也在实施相关犯罪行为,并且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二是客观方面的共同行为,各行为人相互配合、协作,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共同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接下来分析事后帮助行为。事后帮助行为通常是指在他人犯罪行为完成之后,为犯罪人提供帮助的行为。比如帮助窝藏、转移、销售赃物,或者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等。一般情况下,事后帮助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犯罪行为实施时,事后帮助者并没有与犯罪人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他们是在犯罪行为既遂之后才介入的。 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事前有通谋,即事后帮助者在他人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就与犯罪人达成了默契,约定在犯罪完成后给予帮助,那么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就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和乙事前商量好,甲去盗窃,乙负责在甲盗窃后帮忙销赃,这种情况下,乙的事后销赃行为就属于与甲共同实施盗窃犯罪的一部分,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事后帮助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事前通谋以及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对于仅仅是在事后实施帮助行为,而事前没有通谋的,通常按照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单独定罪处罚。总之,事后帮助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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