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管辖异议主体制度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法院通知开庭后,我觉得这个法院没有管辖权。我想提出管辖异议,但不清楚自己是否有这个主体资格,也不知道行政诉讼管辖异议主体制度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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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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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异议主体制度是行政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涉及到在行政诉讼里,哪些人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法院提出异议。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这个制度。 首先,要理解管辖异议。管辖异议指的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简单来说,就是觉得这个法院不该管这个案子,应该由其他法院来审理。 那么,谁可以成为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呢?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有可能成为管辖异议的主体。 对于原告而言,通常在以下情况下可能提出管辖异议。比如原告在起诉时可能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理解有误,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有更合适的管辖法院。例如,某原告起诉某县政府的行政行为,最初向基层法院起诉,但后来发现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件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此时原告就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被告也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当被告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时,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这可能是因为案件的发生地、行政行为作出地等因素与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不符。比如,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与受诉法院不在同一辖区,且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案件不应由受诉法院管辖,被告就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第三人同样可以成为管辖异议的主体。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当他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管辖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受诉法院的管辖可能影响其权益,也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详细地规定管辖异议主体,但在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可以找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对管辖的相关规定,从侧面反映了当事人在认为管辖不当时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保障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也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体现。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法院在收到管辖异议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会裁定驳回。当事人对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管辖异议主体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诉讼能够在正确的管辖法院进行,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当事人在遇到管辖问题时,要及时、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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