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地域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指的是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对于确定当事人应该向哪个地方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关重要。 首先,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基于行政行为作出地与案件事实、证据等联系紧密的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甲市A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家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若不服此处罚决定,要提起行政诉讼,通常就应向甲市A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管辖法院的选择就相对灵活一些。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假设上述案例中的企业向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那么该企业既可以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再者,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比如,乙市B区的张三被丙市C区的公安机关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张三若对此不服提起诉讼,他可以选择向丙市C区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起诉,也可以向自己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最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为了便于法院对不动产进行勘查、鉴定等,以查明案件事实。例如,关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涉及不动产的行政纠纷,就应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行政诉讼地域管辖规则是为了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方便当事人诉讼,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当事人在遇到行政纠纷需要提起诉讼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准确确定管辖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