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变更羁押期限是怎样的?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听说有关于变更羁押期限的规定,好像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有关。我想知道这一条具体是怎么规定变更羁押期限的,变更的条件、程序这些是怎样的,希望能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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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下面我们详细来解释一下这里涉及的法律概念和规定。羁押期限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长度。在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如果觉得要对其进行逮捕,要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而“特殊情况”呢,法律并没有明确列举到底哪些情况属于特殊情况。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案件比较复杂,比如犯罪涉及的人数众多、犯罪行为跨越的时间和地域范围比较广、收集证据难度比较大等情况。当出现这些特殊情况时,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这个规定其实是为了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给予公安机关一定的时间去收集足够的证据,保证能够准确地打击犯罪;另一方面,又对时间进行了限制,避免对犯罪嫌疑人长时间地进行不必要的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如果公安机关要延长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必须有合理的“特殊情况”,并且要遵循法律规定的延长幅度,不能随意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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