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延长羁押期限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有个案子涉及到嫌疑人的羁押,现在觉得原来的羁押期限不够用,想要延长羁押期限,但不知道具体有哪些法律依据来支持这个操作,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和条件,避免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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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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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指的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限制。延长羁押期限则是在原有羁押期限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的期限延长。 在我国,延长羁押期限是有严格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这表明,当案件存在复杂性,正常的两个月侦查羁押期限无法完成侦查工作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这是针对一些具有特殊原因,且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才能延长审理期限。 另外,该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于符合这些情形的案件,在原有的期限基础上,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还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在前面规定的延长期限都用完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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