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设定第三人的情况有哪些?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政诉讼设定第三人的几种常见情况。 首先是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第三人。在行政处罚案件里,如果被处罚人起诉,受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反之,若受害人起诉,被处罚人也能作为第三人参与。例如,甲因殴打乙被行政机关处罚,甲对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乙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案件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乙的权益,乙希望看到甲受到应有的处罚。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该法保障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与诉讼的权利。 其次是行政许可案件中的第三人。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为时,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比如,行政机关给甲颁发了在某一区域经营餐厅的许可,而乙认为该许可侵犯了自己在同一区域的优先经营权,若甲对行政许可提起诉讼,乙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这是因为乙与该行政许可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案件的判决结果会对乙的权益产生影响,《行政诉讼法》赋予了乙这样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机会。 再者是行政确权案件中的第三人。在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确权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另一方主张该资源权利的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例如,甲和乙对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行政机关确权给甲,乙不服提起诉讼,甲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因为案件的结果将直接决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甲的权益与案件紧密相关,符合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设定条件。 另外,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也会有第三人。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未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比如,行政机关对甲和乙之间的合同纠纷作出裁决,甲不服起诉,乙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乙在该合同纠纷中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不同行政机关的行为相互冲突,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被诉时,其他相关行政机关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所以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以维护自身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总之,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设定是为了全面、公正地处理案件,保障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