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有哪些?


在行政诉讼中,了解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至关重要,这能帮助当事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法院不予受理。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这些行为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国家主权性,一般不受司法审查。比如,国家决定与某国建立外交关系或进行军事演习等行为,当事人不能针对这些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其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也就是抽象行政行为,法院不受理。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例如,政府发布的关于某一行业的管理规定,它不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人或事,而是对该行业内的所有主体都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认为这类规定不合理,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通过其他途径,如向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等。这对应《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再者,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院不受理。这类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工作人员实施的一种管理措施,不涉及外部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比如,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升职、降职、奖励或处分等,工作人员如果对此有异议,应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申诉等途径解决,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最后,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法院也不予受理。这里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当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最终裁决权时,意味着该行政行为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能再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外国人的遣送出境决定为最终决定,当事人不能就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这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总之,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当事人应仔细判断自己的诉求是否属于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范围,以免耽误维权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