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

我涉及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现在对证据这方面不太清楚。想知道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到底有啥具体内容,比如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怎么分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有啥要求,这些规定会对我的案子有啥影响,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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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证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它对行政诉讼过程中证据的各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保障诉讼的公正和顺利进行。 首先,规定明确了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物证则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视听资料是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这些不同种类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都可能起到关键作用。 其次,关于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所以其有责任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此外,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再者,证据的收集也有相关规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以及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对于证据的审查,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质证也是审查证据的重要环节,在庭审中,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最后,关于证人证言等证据的要求。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特殊情形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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