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具体包含哪些行为?

我在一家小公司上班,最近感觉市场上有些行为很奇怪,有些企业好像得到了政府部门的支持,其他企业很难和它们竞争。我想知道行政性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都有哪些具体表现,遇到这些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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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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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种行为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所包含的具体行为。 首先是地区封锁。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行政性垄断行为。地方政府可能会通过一些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比如,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复杂的行政审批程序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其次是强制交易。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能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例如,某些地方的行政部门要求当地的企业必须使用指定厂家生产的原材料,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这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再者是限制跨地区招投标活动。行政部门可能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比如,在招标公告中设置一些只有本地企业才能满足的条件,使得外地企业无法参与公平竞争。这同样违背了《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另外,限制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也是一种表现。行政部门可能会采取措施,阻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例如,对外地企业的投资项目设置过高的门槛,或者以各种理由拒绝批准外地企业设立分支机构。这不符合《反垄断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最后,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也属于此类。行政机关可能会强制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合并,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促成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如果遇到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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