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处罚设定权可以分成哪几个层次?

我对行政处罚设定权不太清楚,想知道它在法律规定里可以分成哪几个层次,这样以后遇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时,自己也能有个判断,看看是否符合规定。想了解具体的划分层次以及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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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行政处罚设定权指的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创设行政处罚规范的权力。在我国,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层次划分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是法律层面。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意味着法律在行政处罚设定方面具有最高的权力,它可以创设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所有类型的行政处罚。并且,对于限制人身自由这种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只有法律才有设定权,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无权设定。 其次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政法规能够创设除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处罚之外的其他各类行政处罚。如果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这体现了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 再者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这表明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既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也要受到行政法规的限制,其可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进一步减少。 然后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这说明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设定权是有限的,主要是在已有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细化,或者在没有上位法时设定一些较轻的行政处罚。 最后是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与国务院部门规章类似,也是在一定范围内行使,且可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相对较少。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层次划分是根据不同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和地位来确定的,这种划分有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合法、合理、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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