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有哪些规定和程序?


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制度。这一制度有助于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行政机关越权执法或失职。 从规定方面来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重要依据。该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此外,各行政领域也有各自的相关规定,例如市场监管领域、生态环境领域等,都对本领域内的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做了细化要求。 在程序方面,首先是发现需要移送的情形。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调查取证等过程中,一旦发现案件符合移送标准,就应启动移送程序。然后进行内部审批,行政机关承办案件的机构提出移送报告,报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经批准移送的,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接着就是移送材料,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以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批准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公安机关收到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最后,如果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决定不予立案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