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务院反不正当竞争部门的行政职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我想了解下国务院反不正当竞争部门在市场监管中能行使哪些权力。比如在处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时,他们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对违规企业能做出怎样的处罚等。这些职权具体是怎么体现的,希望能有个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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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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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反不正当竞争部门的行政职权主要体现在多个重要方面。首先是调查检查权。当该部门怀疑市场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对涉嫌违法的经营者、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同时,还可以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此外,检查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也是其调查检查权的重要体现。 其次是强制措施权。为了防止证据损毁、避免涉嫌违法的财物被转移等情况,国务院反不正当竞争部门有权采取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以及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等措施。这一权力的行使是为了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后续执法的有效性,同样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 再者是行政处罚权。对于经过调查认定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国务院反不正当竞争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根据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和情节轻重,处罚的力度也有所不同。例如,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最后是行政指导权。国务院反不正当竞争部门不仅有执法的权力,还有对市场主体进行行政指导的职责。通过发布政策解读、举办培训活动等方式,引导经营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这种行政指导权有助于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合规经营水平,从源头上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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