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申请再审的规定条件是怎样的?
我之前打了一场行政诉讼官司,结果不太满意。我想申请再审,但不知道要满足什么条件。我不太懂法律,就想知道行政诉讼申请再审具体有啥规定条件,能给我详细说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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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一种救济途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申请再审需要满足的规定条件。 首先,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当事人。也就是在原审行政诉讼中具有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身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就好比一场比赛,只有参赛的选手才有资格对比赛结果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其次,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就像给了当事人一个时间窗口,必须在这个时间段内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 再者,申请再审要有法定的事由。这些事由在《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比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等。简单来说,就是原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者程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才符合申请再审的事由。 最后,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判决、裁定还未生效,是不能申请再审的。而且对于一些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是不能申请再审的。 总之,行政诉讼申请再审需要严格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当事人在申请时要仔细对照,确保自己的申请能够得到法院的受理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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