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有哪些排除事项?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不过,并非所有事项都能申请行政复议,下面我们来看看有哪些排除事项。 首先,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工作人员的一种惩戒措施,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包括辞退、免职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这意味着对于这类事项,当事人应通过内部申诉等途径解决,而不是行政复议。 其次,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也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比如,在一些民事侵权纠纷中,行政机关可能会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若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不能就此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此外,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也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决策性。这些行为通常是为了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安全,一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由于其性质特殊,不适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来审查。 最后,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如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过,如果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这里的规定不包括规章。这体现了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有限性和附带性。 了解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救济途径,避免不必要的行政资源浪费,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