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有哪些法律关系?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行政复议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法律关系: 首先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申请人则是作出引起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种法律关系基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服而产生。例如,张三对某工商局作出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决定不服,张三就是申请人,工商局就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义务;被申请人有义务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其次是申请人与行政复议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有义务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复议机关要按照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复议决定。比如,李四向某市政府申请对某区政府的一个行政决定进行复议,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处理。《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机关的职责和工作程序都有明确规定,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再者是被申请人与行政复议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被申请人要接受复议机关的审查,按照复议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复议机关有权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合法性和适当性。如果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可以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例如,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复议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过审查发现处罚决定证据不足,就可以撤销该处罚决定。这体现了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纠错功能。 此外,在一些行政复议案件中,可能还会涉及第三人。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申请复议,而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复议机关之间也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第三人有权参加复议过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在一个涉及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中,除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外,与该土地有利益关联的其他人可能会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行政复议法》也赋予了第三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总之,行政复议中的这些法律关系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行政复议的法律体系,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