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认定不服的行政复议有哪些情况?
我之前申请了工伤认定,结果下来后我对这个认定结果不太满意。我想了解下,要是对工伤认定不服去申请行政复议的话,都有哪些情况可以复议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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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其中涉及到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和规定。 首先,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确定你受的伤或者得的病是不是能算工伤。当你对这个定性结果不满意时,就可以启动行政复议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是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可能是因为材料不完整、超过申请时限等原因被拒绝。而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能是认定机构认为不属于工伤范围,但职工认为自己符合工伤条件。例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但认定机构却以证据不足为由不认定为工伤,这种情况下职工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是指用人单位认为自己的缴费费率过高,不符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伤风险情况。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比如未按时支付费用等情况,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可能是认为赔偿金额过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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