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有哪些相关知识?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通俗来讲,行政复议一般是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但有些情况下,除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之外,还有其他人的权益也会受到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这些人就是第三人。比如,张三和李四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政府作出了将土地使用权确认给张三的决定,李四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此时张三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只要其认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就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同意后,就可以参加到复议活动中。另一种是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当行政复议机关发现存在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时,会主动通知其参加复议。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享有一系列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第三人还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等。 同时,第三人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比如,要遵守行政复议的程序和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等。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有助于行政复议机关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复议决定,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同样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进一步保障了第三人在整个行政救济程序中的合法权益。总之,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制度在行政复议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