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培训机构不履行合同,守约方除了要求退款外,能否要求赔偿利息损失?

我之前在一家培训机构报名学习,还签了合同。但后来机构不履行合同约定,我就要求退款。现在钱虽然退回来了,可我觉得他们占用我的钱这么久,我能不能要求他们赔偿这段时间的利息损失呢?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到底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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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培训机构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守约方除要求退款外,通常是可以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培训机构不履行合同,这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其次,当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后却不履行合同,对于守约方来说,这笔费用被占用期间产生了利息方面的损失。这属于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范畴。 再者,像《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就规定了九种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的情形,比如筹办期招生、超许可招生、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等,这些情形下教育机构存在明显过错,就需要承担退回费用及利息的责任。 从法律原理上讲,违约方有责任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利息损失作为合理的直接损失,在很多情况下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不过,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那么优先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若没有约定,守约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等途径,要求培训机构赔偿利息损失。在主张利息损失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合同、付款凭证等,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预收款:是指企业在销货或提供劳务之前,按照合同规定预先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供应的单位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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