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指定管辖是否需要重新立案?

我之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现在案件被指定到另一个法院管辖。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需不需要重新立案。如果要重新立案,那之前交的材料啥的是不是都得重新弄一遍,会很麻烦。所以想问问行政诉讼指定管辖到底要不要重新立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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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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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当发生指定管辖的情况时,通常是不需要重新立案的。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指定管辖只是对案件管辖权的一种调整,目的是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有效的审理。案件本身已经在原受诉法院立案,相关的诉讼程序已经启动,指定管辖只是将该已启动的诉讼程序转移到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继续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后,原受诉法院会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移送给被指定的法院。被指定的法院会依据移送过来的材料继续审理该案件,就如同在原受诉法院一样进行后续的诉讼流程,包括开庭审理、作出裁判等。 这其中,案件的立案时间仍然是原受诉法院的立案时间,而不是在被指定法院重新立案的时间。这意味着,诉讼时效等相关的时间节点都是从原立案时开始计算的。并且,当事人之前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如提交起诉状、证据等,在被指定法院同样有效,不需要重新进行。 不过,虽然不需要重新立案,但被指定的法院可能会根据自身的工作流程和要求,通知当事人办理一些必要的手续,比如确认当事人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但这些手续并不等同于重新立案,只是为了更好地开展后续的诉讼活动。所以,在行政诉讼指定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不用过于担心需要重新立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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