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经济来源的成年在校生为他人债务保证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探讨无经济来源的成年在校生为他人债务保证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保证,简单来说,就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连带清偿责任,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一旦形成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无经济来源的成年在校生这一特殊主体,虽然其没有经济收入,但在法律上,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在校生一般是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即使没有经济来源,也不能免除其保证责任。不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保证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能会考虑其实际情况,在执行方式和时间上作出一定的调整。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承担责任。例如,当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若保证人暂时没有财产执行,等其毕业后有了经济收入,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无经济来源的成年在校生为他人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在实际执行中,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