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是否优先于其他管辖?


在探讨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是否优先于其他管辖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来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这种方式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让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来选择合适的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来选择管辖法院的,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接下来,我们分析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与其他管辖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是优先于其他管辖规定的。这是因为协议管辖是当事人基于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约定,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法院尊重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有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的安全性。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协议管辖都具有优先效力。如果协议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该协议管辖条款就是无效的。例如,按照法律规定,某些重大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将这类案件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这个协议管辖条款就是无效的,此时就要按照法定的管辖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另外,专属管辖是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具有排他性。专属管辖优先于协议管辖。比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即使有协议管辖条款,也不能排除专属管辖的适用。 综上所述,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优先于其他管辖规定。但一旦违反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条款就会失去效力,要按照法定的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在签订协议管辖条款时,一定要注意遵守法律的规定,确保协议管辖条款的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