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且已经网签的情况下,能否要回房子?


在一房二卖且存在网签的情况下,能否要回房子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判断“一房二卖”的两份买卖合同是否均有效。如果出卖人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在买卖过程中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那么出卖人与他人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无效。比如,出卖人将房屋卖给一方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又与他人签署买卖合同,此时出卖人已不是产权人,无权处分房屋,所以后签的买卖合同无效。再比如,出卖人将房屋卖给一方,且该方实际占有使用,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出卖人又将房屋卖给他人,那么后签的房屋买卖也应当无效。还有,出卖人将房屋卖给一方之后,又与他人恶意串通,让他人占有使用房屋,后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样无效。在这些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先买者可以向法院主张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两份合同均有效,那么需要结合合同成立时间、合同履行情况、网签备案过户登记以及占有情况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以下方式处理: 1. 网签备案或者过户登记的优先,如果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那么未登记的一方通常难以要回房屋。例如,后买者已经完成了网签备案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先买者一般无法要回房屋。 2. 如果均没有登记,那么合同履行程度较高的优先。比如谁支付的购房款更多,谁优先;谁实际占有房屋,谁优先。合同的履行程度,需要综合考虑多项因素,而不是单项。 3. 如果以上情况都相同,那么在同等情况下,各方权利平等。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