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医疗事故鉴定是否需要委托?
我遇到了医疗事故方面的问题,想做医疗事故鉴定,但不清楚做这个鉴定需不需要委托。不知道是自己直接去申请鉴定,还是必须得通过委托的方式来进行,想了解下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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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医疗事故鉴定是否需要委托,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医疗事故鉴定的概念。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处理的情况下,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来委托进行鉴定,而不是患者或医疗机构自行委托。例如,如果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鉴定,就会把这个鉴定工作委托给相应的医学会。 另外,当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争议,并且都认为有必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那么就需要双方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来组织鉴定。这是为了保证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因为是双方共同认可的鉴定机构。 不过,如果是患者单方面想进行鉴定,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但在实践中,这种单方面委托的鉴定结果可能在后续的处理过程中,如协商、诉讼等环节,不被对方认可。因为对方可能会质疑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患者想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最好先和医疗机构沟通,看能否共同委托;或者在卫生行政部门介入的情况下,由其委托进行鉴定。这样可以使鉴定结果更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也有利于医疗事故争议的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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