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纠纷有哪些需要剖析?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纠纷。下面为您剖析一些常见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首先是保险合同效力纠纷。这主要涉及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合同的效力就可能受到影响。例如,投保人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且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该合同无效。 其次是保险责任认定纠纷。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对于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往往存在分歧。保险合同中会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于责任免除范围内的事项则不承担责任。比如,在一些健康保险合同中,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某些疾病可能会列为免责范围。如果投保人认为某一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付,就会引发纠纷。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再者是保险金赔付金额纠纷。这通常是由于对保险金额的计算方式、赔付比例等理解不一致导致的。保险合同中会约定保险金额以及赔付的计算方法。例如,在一些意外伤害保险中,按照伤残等级来确定赔付比例。如果投保人对伤残等级的评定结果或者赔付比例有异议,就可能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另外,如实告知义务纠纷也较为常见。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重要情况的义务。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例如,投保人在投保健康保险时,隐瞒了自己的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在发现后可能会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总之,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涉及多个方面,在遇到纠纷时,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来解决问题,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