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反担保措施的设定有哪些?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现在对方让我提供反担保。我不太清楚反担保措施具体有哪些可以设定。我想知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能采取什么样的反担保措施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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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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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当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担保人就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此时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常见的反担保措施设定。 首先是抵押反担保。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例如,债务人可以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抵押给担保人作为反担保,若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依法处置该房产来实现自己的追偿权。 其次是质押反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则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作为质押标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比如,债务人可以将自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给担保人,以保障担保人的追偿权。 再者是保证反担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反担保中,保证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要求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向其进行追偿。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例如,债务人找来一个有良好信用和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为自己向担保人提供保证反担保。 此外,留置和定金一般不适合作为反担保方式。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通常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合同关系,其适用范围较为狭窄,一般不用于反担保。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定金主要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在反担保中较少使用。 总之,在设定反担保措施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合适的反担保方式,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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