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辩护人是否适用回避?

我家里人涉及一起刑事案件,我给请了个辩护人。但最近发现这个辩护人和对方有点关系,我就担心会不会影响案件公正。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辩护人适不适用回避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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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辩护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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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辩护人是否适用回避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当与案件存在特定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案件处理时,为避免可能出现的不公正情况,要求这些人员退出该案件处理的一种制度。它主要是为了防止相关人员因个人利益或其他因素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然而,该条文并未直接提及辩护人是否适用回避。 不过,根据《律师法》和相关律师执业规范,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如果律师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那么就应当回避。例如,律师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对方当事人存在重大利益关联等情况。《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综上所述,辩护人是适用回避规定的。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直接对辩护人回避作出详细规定,但《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规范对律师作为辩护人时的回避情形有明确要求。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辩护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平正义。如果发现辩护人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当事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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