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的适用内容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这个规定在实际中到底适用于哪些情况呢?比如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什么样的情形下会按照这个规定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它的具体适用内容是怎样的,我很想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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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侦查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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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是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程序,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该规定的适用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侦查羁押期限的基本概念。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在正常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而《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二种是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第三种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第四种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于这些案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所说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在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时,人民检察院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侦查机关需要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需要对侦查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延长的决定。 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理由不成立,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有权作出不批准延长的决定。同时,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侦查机关需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期限进行侦查,不得超期羁押。 总之,《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是为了确保侦查机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能够合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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