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


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涉及一系列与税收相关的犯罪行为,其适用法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首先,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涵盖了多个罪名,包括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这些罪名的设定是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以逃税罪为例,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所说的“欺骗、隐瞒手段”,比如纳税人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行为。 抗税罪则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二条,犯抗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暴力”包括对税务人员的身体实施强制或打击,“威胁”则是以对税务人员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财产等进行损害相要挟。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里强调的是纳税人通过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方式阻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 骗取出口退税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假报出口”是指虚构出口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的认定和处理,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也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征管形势的变化不断完善和细化,以更好地适应打击税收犯罪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