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申请人有哪些?
我和对象结婚后,才发现他婚前有重大疾病没告诉我,我怀疑我们的婚姻可能无效。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像我这种情况,能申请婚姻无效的人有哪些呢?我自己肯定能申请,还有其他人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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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无效婚姻的申请人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接下来我们说说不同情况下无效婚姻的申请人。 首先,如果是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重婚就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因为重婚不仅损害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婚姻制度,所以基层组织也有权申请该婚姻无效。 其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情况。我国法律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同样是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因为亲属关系的存在是一种客观事实,而这种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缔结的婚姻,会对家庭伦理和后代健康等方面产生不良影响,所以近亲属有权申请婚姻无效。 最后,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况。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在此种情况下,申请婚姻无效的是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因为未达法定婚龄就结婚,当事人可能在心理和生理上都还未做好承担婚姻责任的准备,近亲属申请婚姻无效是为了保护未达法定婚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不同情形下无效婚姻的申请人有所不同,但总体上主要涉及婚姻当事人以及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具体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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