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分别是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都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适用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其适用条件如下:一是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也就是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同一个合同产生的,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二是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可以由合同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三是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比如先履行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等要求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适用条件为:一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同样是基于一个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比如后履行方出现了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等情况,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三是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如果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先履行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四是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到期且能够履行。如果先履行方自己的债务还未到期,就不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问题。 总之,先履行抗辩权主要是后履行方对抗先履行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权利,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可能无法履行时的自我保护措施。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自己是否符合相应的适用条件,并依法行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