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适用是怎样的?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简单来说,就是没参加原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首先来看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适用第三人撤销权之诉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其一,主体需是原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这个第三人又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诉讼中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比如甲和乙在争一套房子的所有权,丙站出来说这房子是自己的,甲和乙都没权利争,丙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诉讼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比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转手卖给丙,后来甲和乙因为这批货物质量问题打官司,如果甲胜诉要求乙退货退款,那乙很可能会找丙追偿,丙和这个案件处理结果就有利害关系,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其二,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这里的“内容错误”,主要是指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比如原判决把本属于第三人的财产判给了原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其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这个时间限制很关键,如果超过了六个月,就可能丧失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权利。 再说说适用程序。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且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 此外,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也有一些限制。比如,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因为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一旦解除,不能通过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来恢复。 总之,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为没有参加原诉讼但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但在适用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