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探讨恶意串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恶意串通和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恶意串通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两个人或者多个人为了自己的私利,联合起来欺骗其他人。比如,甲和乙相互勾结,故意抬高商品价格,让丙以高价购买商品,从而损害丙的利益。 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一种犯罪行为。例如,A根本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却和B签订合同,收取B的货款后逃之夭夭,这就是典型的合同诈骗。 那么恶意串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呢?这需要看具体情况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如果恶意串通的行为满足上述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例如双方恶意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并且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反之,如果恶意串通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没有通过签订、履行合同来骗取财物,那么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可能会构成其他违法行为,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受损方可以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总之,判断恶意串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方式以及是否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等多方面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