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的审查和判断程序是怎样的?


鉴定结论的审查和判断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准确。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程序及依据。 首先,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审查是第一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都需要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等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其证明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其次,要审查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鉴定材料是鉴定的基础,如果材料本身存在问题,那么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也会大打折扣。鉴定材料应当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且要与鉴定事项相关。比如在一个涉及医疗纠纷的案件中,鉴定机构依据的病历资料必须是真实完整的,如果病历被篡改或存在缺失,那么据此作出的鉴定结论就可能不准确。 再者,鉴定的方法和过程是否符合科学规范也至关重要。不同的鉴定事项有相应的科学方法和操作流程。例如在笔迹鉴定中,要遵循专业的比对方法和技术标准。如果鉴定过程违反了科学规范,那么鉴定结论就可能存在偏差。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当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另外,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也需要审查。一个合理的鉴定结论应当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如果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就需要进一步查明原因。比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现场勘查的指纹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所描述的嫌疑人特征不符,那么就需要对鉴定结论或其他证据进行重新审查。 最后,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根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有助于法庭进一步了解鉴定过程和依据,从而准确判断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总之,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和判断是一个全面、细致的过程,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以确保鉴定结论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为司法裁判提供可靠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