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与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


仲裁委员会和行政复议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途径,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仲裁委员会是一种民间性质的机构,主要处理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通俗来讲,就是两个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比如公司和公司之间、个人和个人之间因为合同或者财产方面的事情产生了矛盾,就可以找仲裁委员会来评判是非。而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也就是说,当老百姓觉得政府部门的某个具体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护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才会受理案件。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而行政复议是基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而启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其次,机构性质不同。仲裁委员会是民间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各个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而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纠错的一种方式。 再者,受案范围不同。仲裁主要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像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而行政复议主要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行政处罚(罚款、拘留等)、行政许可的拒绝或撤销等。 最后,程序不同。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裁决一裁终局。行政复议程序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一般是书面审查,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是终局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仲裁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在概念、机构性质、受案范围和程序等方面都有差异,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来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