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中断及后果是什么,哪些房地产纠纷情形不能申请仲裁?


下面我们分别来探讨仲裁时效中断及后果,以及不能申请仲裁的房地产纠纷情形。 首先,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简单来说,就是原本计算的仲裁时效因为某些事情暂停了,等这些事情结束后,仲裁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仲裁时效中断的后果就是,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不算数了,要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这对于权利人来说,就多了一些时间去主张自己的权利。 接下来,我们看看不能申请仲裁的房地产纠纷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在房地产纠纷中,如果涉及到以下情况,通常也不能申请仲裁:一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审理办结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二是涉及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三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四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房屋纠纷;五是军队内部的房屋纠纷。这些纠纷由于其性质特殊,不适合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比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按照司法程序,就应该由法院继续审理;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房屋纠纷,更多是单位内部的管理问题,通常由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来调整。 总之,了解仲裁时效中断及后果,以及不能申请仲裁的房地产纠纷情形,对于妥善处理房地产纠纷非常重要。在遇到具体纠纷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