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着力推动结束即办且不得出现未诉先办?
我在办事过程中,遇到过相关部门未等我提出诉求就介入处理事情的情况,感觉有些自己的空间被侵犯。也听说有推动结束即办的说法,我不太理解为什么要这么做,这么规定有什么意义和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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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推动结束即办,不得出现未诉先办”这一要求其实有着深刻的法律逻辑和现实意义。首先来解释一下“结束即办”和“未诉先办”这两个概念。“结束即办”是指当一个事项符合办理结束的条件时,相关部门要立刻完成办理流程,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结果。而“未诉先办”则是在当事人还没有提出诉求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就主动介入处理。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与行政法中的依法行政原则紧密相关。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办事流程和权限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该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等合法诉求之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如果“未诉先办”,可能会导致行政机关超越职权,侵犯公民的自主选择权。比如在一些行政审批事项中,公民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申请,何时申请。行政机关未等公民提出申请就介入,可能会违背公民的意愿,打乱公民的计划。 推动“结束即办”则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公民在遇到行政纠纷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行政机关不能及时完成事项的办理,可能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实现,甚至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所以,“结束即办”能够让公民更快地拿到办理结果,提高行政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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